誤區一
有的財務認為:對于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,分包方既可以選擇選擇一般計稅,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。
答復:
不可以。如屬于同一納稅人承接的同一個建筑項目,應選擇一種計稅方式計稅。對于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,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選擇簡易計稅。比如同一建筑企業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,可以根據需要,選擇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!
但是,包工包料項目,不符合簡易計稅要求,一般納稅人必須采取一般計稅。
注意:
有個例外: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,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、混凝土、砌體材料、預制構件的,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這里沒有選擇權了。
誤區二
有的財務認為:對于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,分包方既可以選擇在一個時間段選擇一般計稅,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。
答復:
不可以。雖然不同的項目可以選擇使用不同的計稅方法。但是簡易計稅屬于特定應稅行為,一經選擇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若是項目采用簡易計稅還沒有超過36個月,則不得改為一般計稅。
誤區三
有的財務認為:對于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,總包方若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,分包方也要必須選擇簡易征收。
答復:
目前沒有這樣的稅務規定。如果總包單位選擇一般計稅,分包單位也沒有必要一定跟總包單位一致,只要符合清包工、甲供等簡易計稅條件就可以選擇簡易計稅。
參考政策一
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(財稅〔2016〕36號)規定: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,但一經選擇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
參考政策二
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2第一條規定,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、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參考政策三
財政部稅務總局《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58號)第一條規定,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,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、混凝土、砌體材料、預制構件的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的范圍,按照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》(GB50300-2013)附錄B《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、分項工程劃分》中的“地基與基礎”“主體結構”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。